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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学校及部门制度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8

 

 

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文件

  

师人发〔2015〕6号

 


 

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保证我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及时享受相关待遇,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报告

我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公发生事故伤害(即《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情形),所在单位应按下述类别及时间向学校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报告。

1、学校出资聘用的人员。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学校出资聘用人员工伤事故报告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报告表》提交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2、单位自筹资金聘用人员。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单位自筹资金聘用人员工伤事故报告表》,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二、工伤认定申请

1、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

(5)证人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及证人劳动关系材料。

2、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淀区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经海淀区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事故伤害才属工伤。

三、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个月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向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工伤待遇申领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申报和发放。

五、存档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六、附则

1、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致使延误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受伤害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其所在单位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及个人相关信息,致使延误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受伤害职工本人承担。

3、人事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北京师范大学学校出资聘用人员工伤事故报告表》并移交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致使延误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人事处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淀区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致使延误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工伤职工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须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说明,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办法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5年4月28日

 

 

附件: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
          ②工伤认定须知
          ③北京师范大学工伤事故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