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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社会保险 工伤认定须知 发布时间:2015-03-23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职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中心领取)一式四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北京师范大学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件)、证人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及证人劳动关系材料;

6服务电话:58802168。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外出相关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革命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015年03月23日

 

 附件:北京师范大学工伤事故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