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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通知 关于调整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0
 关于调整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的通知
师人通〔2017〕156号

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切实将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落到实处,经学校研究决定,将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调整如下:
一、将承担教学工作作为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的基本要求
1. 有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专任教师每学年须承担不低于2学分的本科生课程。
2. 无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专任教师每学年须承担不低于2学分的研究生课程,鼓励无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专任教师为本科生开设课程。
3. 学部建制单位,根据内部各二级单位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明确各自教学工作量要求。
4. 担任副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的专任教师在年度考核中可减免科研工作量,但教学工作量不予减免。其中,担任正处级及以上职务的教师可减免100%科研工作量,担任副处级职务的教师可减免50%科研工作量。
5. 各教学科研单位可在不低于上述教学工作量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作为本单位教师年度考核的必备条件。
6. 为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授课以我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记录为准。
二、分类明确专任教师岗位晋升和续聘的教学工作量要求
学校分别制定各类教学科研岗位晋升和续聘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受聘教授序列岗位(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相应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研究员序列岗位(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聘任,同时相应提高科学研究、应用转化、社会服务等工作要求。
    具体教学工作量标准及实施细则在《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条例》修订中另行制定。

    请各相关单位自2018年春季学期的教学安排开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教学工作,保障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完成。

人事处  教务处  研究生院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