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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关于非事业编制人员生育保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25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自2012年1月起,我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已经纳入北京市生育保险统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以及202111月26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实施生育保险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校工作且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参加生育保险的非事业编制职工我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产假规定

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产假为98同时享受延长生育假60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女职工在休产假前须在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产假结束后回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请假、销假的日期均须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我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鉴于生育津贴需产假结束后才能申领,为了保证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正常生活,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垫付工资。

用人单位产假期间垫付的工资须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在生育津贴发放时按下述原则结算: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垫付工资时,扣除用人单位垫付工资后的差额支付给个人;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垫付工资时,生育津贴返还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申领的具体要求详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网站生育津贴申领办理须知》。

四、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一般在生育产假结束后,提供相关材料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要求详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网站《关于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的说明

本意见由北京师范大学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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