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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社会保险 申领生育津贴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21-11-03

一、受理范围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后,可由所在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办理分娩类生育津贴提交材料

1、《生育津贴核定说明》①一份,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②一式一份(按照分娩时间选择新旧表),所在单位不用盖章、签字;

3、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引、流产类生育津贴申领需提交材料

1、《生育津贴核定说明》①一份,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2、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②一式两份,所在单位不用盖章、签字;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参保人员申领生育津贴。

2、填写表格使用黑色签字笔,复印材料用A4纸复印(左侧2.5cm)。

3、生育津贴使用报表参考表:

分娩时间

胎次

报表版本

2012年4月28日(含)至2015年12月31日

一胎

旧登记表

二胎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含)

一胎(晚育)

一胎(非晚育)

新登记表

二胎

2016年3月24日及以后

一胎及二胎

五、联系方式

校内地址:京师大厦9315(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联系人:   张永环

联系电话:58800021

六、附件

①生育津贴核定说明

②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新版/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