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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博士后 » 博士后规章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1-05-06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博士后住房管理,提高博士后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条例》,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归口使用”原则并结合我校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住条件及收费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住房由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和各单位共同负责博士后住房的安排、管理和催退等各项工作。各单位的博士后流动站应设置专人与资产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联系本单位博士后住房各项事宜。
第二条 博士后进站时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即人事处)开具办理住房介绍信,凭介绍信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住房手续,同时与学校资产管理处签订《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住房协议》并由博士后所在单位流动站负债人签字担保,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 博士后住房申请只限于计划内在京无房人员(注:在京有住房的北京籍和京外人员及计划外博士后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博士后住房根据学科性质、专业设置及单位博士后所占比例,按计划分配校内外博士后住房。对于每年只有一个计划内博士后的单位,采取一年校内住房,下一年校外住房的原则,分配博士后住房。
第五条 计划内的北京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只能选择自行解决住房领取住房补助的形式,学校不再提供住房,住房补助为每人每月800元,从实际进站时间算起,最多不超过24个月。计划内的非北京籍人员也可选择自行解决住房领取住房补助的形式。
第六条 博士后住房月租金按北京市标准执行,随北京市房租标准调整而浮动。房租、家具费及防盗门费从博士后工资中扣除(未启薪的博士后按年度缴纳现金),物业费及水、电、气等费用按月交学校后勤综合办公室。
 
第三章   维修管理及租住须知
第七条博士后住房内所有设施由租住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租住期间,家具或室内配备的公共设施属于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相关部门修理,并承担修理费;若属于人为损坏,租住人承担修理费用。
第八条承租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共道德、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不得在房屋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第九条承租人在租住博士后住房期间,应注意节水、节电、防火、防盗、防人为破坏;一旦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资产管理处,以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条承租人保证遵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条例》(一下简称《条例》);服从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例行检查;不得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及家具;不得转租、转借其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严禁在楼道、楼梯内堆放各类杂物及垃圾,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出站时需将住房清理干净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离站退房手续。凡房屋内污秽不堪,墙壁人为涂画、损坏的,须本人清理维修,由资产管理处验收后方能退房,否则由相关部门进行清理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第四章  退房办法及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规定期满后仍未搬离博士后住房的,经多方联系无法找到本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腾出住房;或者拒不搬出住房者,校资产管理处及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清理博士后住房,并搬离室内所存物品。清理时,住房内物品等如有遗失,由其本人承担,学校不予负责。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房屋使用期限应与在站时间一致,最多不超过两年,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必须按时腾退住房,对于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应按时退还住房。因特殊情况仍无法腾出博士后住房的,需本人书面申请,合作导师担保,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批准,给予适当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期间按30元/月/建筑面积标准收取租金,到期不退者资产管理处可强行收回住房,并酌情减少本单位下一年博士后公寓名额。
第十五条 博士后提前出站的或因其它原因中途离退站时,在办理退、出站手续时,应在领取退站或出站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搬离博士后住房,未按时腾出住房的,资产管理处有权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对强占公有住房人员的处罚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将强行收回住房。
第十六条 博士后住房只保证在站博士后使用,各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房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资格,强行收回住房,同时减少本单位下一年度博士后住房名额。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随意变动房内的电线、管道位置,不得将家具设施搬离房间。承租方如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同时取消其租住资格。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前,经合作导师同意,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并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出国期间住房协议。为确保学校房产资源的正常运作,对已出国(境)未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作退站处理,其家属必须在逾期后15日内退出住房。未签订出国住房协议且又逾期不归的,资产管理处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并搬出室内所存物品。清理时,住房内物品等如有遗失,学校不予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