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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博士后 » 博士后规章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进站人员遴选条件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6-05-06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进站人员遴选条件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博士后进站人员的遴选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作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第二条 为有利于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自己培养的博士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遴选应本着“择优录用”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对申报到我校作博士后的人员,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博士后基本条件以外,尚需有下列表现之一,方可考虑录用:
       1.攻博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或被国际三大文件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的论文1篇以上(含)。
       2.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排名前三名),获得国家或省级或部级三等奖以上的科研奖励。
       3.基础理论扎实,某项研究成果取得国家发明或实用专利,填补国内空白。
       4.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排名前三名)参加过重大的研究课题,并取得主要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5.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排名前三名)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攻博期间,获得过2次校级以上的奖励或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
       7.设站单位重大研究项目需要,经流动站所在院(系所)学术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者。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