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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博士后 » 博士后规章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06-05-06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做好各项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体制
        1.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颁布学校博士后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
        2.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归口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手续、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等工作;起草博士后政策草案、发展报告,提交博士后工作小组审议;协助各流动站搞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检查;负责与上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的联系;负责博士后报到、工资、福利待遇、出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日常事务。
         3.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各院系所(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接受进站申请、遴选博士后、在站博士后的思想和科研的管理。各设站单位设博士后工作负责人一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规划、协调和决策;设博士后工作管理秘书一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日常事务。
        4.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调配,公寓固定资产的配备与管理。
        5.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由财务处按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6.科技处与社科处协助各流动站处理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博士后科研成果申报、鉴定与管理,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的审定工作。
        7.外事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的涉外工作,管理在站外籍博士后的日常生活。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凡设有设站学科博士点的各院系所的教授均可遵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招收博士后。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虽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但按国家规定享受我校在职人员的相应福利待遇。各博士后招收单位应将博士后视同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利条件。
 
 第四条  招收计划
 1.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年初向人事处申报本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博士后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学科发展与队伍规划、各设站单位科研工作及申报情况、各设站单位博士后效益评估及管理工作等,确定本年度的招收计划名额。各设站单位在接到招收计划名额下达通知后即可开始对申请者进行遴选,并将拟招收人员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学校下达的年度招收计划名额有效期至八月底,自九月份起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有权调剂各站未使用的计划名额。
 2.各设站单位在完成本单位年度计划内名额招收后,可申请招收计划外博士后。计划外博士后由设站单位单独申请,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计划外博士后的住房和日常经费(含工资、科研经费)原则上由招收单位或博士后自行承担,其他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3.学校鼓励各设站单位招收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不占本单位招收计划名额,所有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4.学校鼓励各设站单位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是为承担和完成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我校博士后设站单位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博士后不占学校招收计划名额,其招收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
        1.凡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O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校有关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培养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申请者应提前向我校有关设站单位或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学历情况简介(大学开始);
        (2)科研情况简介(已发表的科研论文题目和刊物名称、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博士学位论文摘要等)(计划)
        (3)进站后的科研工作设想(计划)
        (4)申请者博士论文指导教师的推荐信;
        (5) 定向、在职、委培、军人博士生需提交原选派单位、培养单位的书面同意信。
         3.各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的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认真评议,结合本学科发展规划与队伍建设的需要,按学校下达的招收计划遴选拟招收的博士后,并将名单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遴选程序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的拟进站人员,在全国博管会网站上提交进站申请,并打印《博士后进站申请表》,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持本人博士证书及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5.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被录用的博士后发出录用通知书。
        6.留学回国博士的进站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博士后申请表》等资料。(计划)
        (2)申请人填写好《博士后申请表》,连同两位专家(其中一位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一起寄交所申请的设站单位。经学校博士后工作小组批准,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获准后,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发出录用通知书。(计划)
 
        第六条  进站管理
        1.被录用的博士后持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进站。逾期15天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日期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说明。
        2.博士后进站前应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者自动取消进站资格。
        3.博士后进站后需与学校签订《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岗位聘任合同书》,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
 4.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必须在设站单位作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各设站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将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研究计划由博士后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导师及设站单位同意。
 
        第七条  在站管理
 1.各设站单位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和实验条件。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2.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其所在单位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所在单位组织校内专家听取博士后的中期学术报告,对博士后的研究项目及研究能力进行评价;合作导师及所在单位负责人还应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数量、质量、态度)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填入《北京师范大学中期考核表》并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果博士后不能完成规定任务,考核不合格,将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作退站处理。
 3.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三个月以内的公派出国(短期学术交流、短期科研合作)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因私出国,但出站前三个月以内停止受理任何出国申请。博士后申请出国需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同意,申办程序及派出管理等事宜按学校出国工作管理有关文件执行。与国外联合招收博士后,出国事宜按《北京师范大学公派出国管理办法》执行。对人事关系(含档案)不在我校的博士后学校不予受理各类出国申请。
 4.各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在站博士后安排适当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至下一站。
 2.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设站单位和学校批准,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申请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起停止。
 3.博士后如未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设站单位和学校批准,可申请延期出站。延期出站申请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申请延期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延期期间的工资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科研经费不再增加,博士后公寓按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站处理:
(1)  考核不合格的;
(2)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3)  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  患病三个月以上难以坚持科研工作的;
(5)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博士后待遇。
 5.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正式申请,经设站单位和学校同意后,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辞聘。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聘:
1)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
4)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九条  出站管理
 1.博士后在工作期满时应完成相应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及《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岗位聘任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作,按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
 2.博士后出站前需举行出站报告会,向所在单位及本学科专家组汇报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合作导师、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分别将对博士后各方面的考核意见填入《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3.博士后出站前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离校转单,到相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4.博士后在准备好下列材料后,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出站手续,领取“博士后证书”。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4份);
2)《博士后研究报告》(3份);
3)《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4份);
4)《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2份);
5)《出站博士后联系卡》(4份);
6)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1份);
7)人事科离校转单回执(1份);
8)电子报件(1份)。
 5.博士后出站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经费管理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由国家、学校和设站单位共同筹集的用于在站博士后科学研究、工资和生活补贴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按《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住房管理
 1.博士后住房实行公寓化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资产配备与管理,并协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调配。
 2.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爱护公寓内的一切设施。
 3.博士后出站时,离站时应主动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检查公寓设施,结算房租、水电气费等费用,办理退房手续。对不按期迁出公寓的出站博士后作以下处罚规定:
1)停止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资格。留校工作的博士后高级职务的申报资格在腾退博士后公寓之日起一年后恢复,其间不受理任何形式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申请。
2)扣留博士后证书。
3)滞留期间除日常的房租和水电气等费用外,另外按《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对强占学校公有住房人员的处罚办法》收取滞留金。
4)对留校工作的博士后暂停发放新教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在腾退博士后公寓之日起恢复,已停发的部分不再补齐。
                                                  
        第十一条  户口、配偶及子女的随迁
 1.人事关系(含档案)迁入我校的博士后可在我校落常住集体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需随站流动,可凭人事部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我校的博士后不予办理有关落户事宜。
 2.博士后配偶随站流动期间,学校不负责其工作安置,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校内各单位推荐临时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及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为其配偶提供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
 3.博士后在站期间,我校不解决其子女在北京师范大学幼儿园、附小等单位入学,但可以协助办理相关证明进其它周边学校入学。
       第十二条  工作分配
1.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定向或委培博士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如果留校或选择新工作单位应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证明。
3.现役军人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