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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社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须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一、就医须知

(一)就医方法

1.必须持社保卡或领卡证明实名制就医,并按要求主动出示;

2.可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中医医院、19家A类医院就医;

3.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4.到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时,须持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医疗保险处方,并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专用章”。

(二)结算方法

持社保卡就医人员实时结算,持领卡证明的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现金结算,待领取社保卡后年底一次性申报。

二、报销须知

(一)申报时间

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5日前申报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申报范围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三)申报材料

1、门诊类单据

请在申报前将下列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左上角装订后交用人单位办理报销。

社保卡;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一式一份,无需盖章;(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并升级最新补丁)录入生成表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手工)上传费用审核表》一式两份,无需盖章;(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并升级最新补丁)录入生成表单)

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医保专用处方、明细清单;

报盘文件(原件、不改名称),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yh@bnu.edu.cn

急诊诊断证明(原件);仅限急诊费用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即可: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医保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各种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2、住院类单据

请在申报前将下列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左上角装订后交用人单位办理报销。

社保卡;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一式一份,无需盖章;(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并升级最新补丁)录入生成表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无需盖章;(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并升级最新补丁)录入生成表单)

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急诊留观、门特费用,提供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保专用处方、明细清单;

住院诊断证明书、急诊留观证明;

报盘文件(原件、不改名称),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yh@bnu.edu.cn

全额结账证明(北京住院费用);

各种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四)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公室;

2.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向海淀区医保中心报送申报材料;

3.海淀医保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算,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4.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从医保中心收到的《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分割单)向校财务处提供报销明细,校财务处将相应报销金额划入个人工资账户。

(五)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8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

2.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见“医保职工就医费用报销比例”点击进入

三、注意事项

(一)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

(二)门诊开药量

1.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2.十种慢性病(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三)报销材料准备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务必按时间顺序整理后申报,年度内第一次申报须超过起付线标准。

(四)报销时间

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5日前申报。

(五)联系方式

校内地址:京师大厦9315(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8800021

联系人 :  张永环

电子邮箱:zyh@b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