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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博士后 » 博士后规章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条例 发布时间:2006-05-06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条例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管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我校博士后的在站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考核对象
北京师范大学在站一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考核时间
博士后进站12个月左右,考核具体时间安排由流动站或各院系所自行确定。
三、考核内容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岗位聘用合同书》及《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聘任任务书》的要求,中期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1.进站一年内发表的论文情况,申请到或参与的科研项目或基金,从事的原创性的工作情况等;
2.研究工作的社会影响和评价,研究结果引用情况等;
3.博士后的科学态度、学术道德、协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4.在站工作时间。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不得在我校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其做退站处理。中期考核表由院系所盖章后报人事处存档。
五、考核小组成员组成
中期考核小组成员由院系所的学术委员会或流动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六、考核程序
1.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的工作;
2.博士后本人进行工作述职,接受专家提问并答疑;
3.专家评议、形成考核意见并得出考核结果,填写《博士后中期考核表》并在表中签名;
4.流动站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后将表交人事处存档。
 
本条例从2007年开始实行,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