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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博士后 » 博士后规章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5-06

                       

为规范博士后出站考核工作,促进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学研究及其他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论文发表基本要求

1、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文科至少2篇发表在CSSCI确定的刊物上,理科应有SCI/EI收录的论文,未被CSSCI、SCI/EI覆盖的学科按《〈北京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系列高级职务论文质量要求的补充规定》执行。

2、博士后在站期间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研奖励,可适当减免论文要求。

3、论文、专著、专利和奖励发表必须?北京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二条 考核标准

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岗位聘任任务书规定的所有条款、达到论文发表基本要求、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通过学科评议小组的评审,即视为合格。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应的出站手续,并领取"博士后证书"。

2.考核合格的博士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可以授予"北京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称号,并予以奖励:
(1)在站期间,文科在北京师范大学论文统计源期刊B类杂志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理工科被国际三大文献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论文至少4篇。
(2)以主持人身份争取到重要的科研项目,其中横向项目的项目经费理科不低于20万元、文科不低于5万元。
(3)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取得国家发明或实用专利。
(4)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不低于30万元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论文、专利和研究项目必须以"北京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

3.对考核不合格者,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按退站处理,不予办理"博士后证书"。

第三条 考核程序

1. 博士后所在流动站的学术部门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2. 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将研究报告送两位校外专家评审。同时博士后应举行"报告会",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介绍自己的主要研究成果。博士后所在设站单位负责组织由四至五位专家教授(其中至少一位为校外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出站报告评议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写入《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对报告会进行抽查。

3. 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填入《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4. 博士后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将意见填入《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5. 人事处签署出站意见,并组织专家根据评选条件确定"北京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名单。

第四条 博士后出站报告评议所需的评审费或劳务费,应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或其合作导师的课题费中支付。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符合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