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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博士后 » 博士后规章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05-06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和《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1、国家资助名额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调配,用于扩大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或奖励优秀博士后。
2、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和设站单位共同筹集。其中学校财政原则上承担博士后日常经费的2/3,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补贴;设站单位原则上承担博士后日常经费的1/3,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资助。
3、学校计划外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原则上由设站单位自行筹集。本文件关于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计划内的博士后。
第三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学校相应教师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博士后工资
1、凡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均按学校规定的统一标准领取工资,工资标准与进站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无关。
2、凡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参照讲师四档的标准发放国家工资、职务补贴、生活补贴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凡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定向博士后人员参照讲师四档的标准发放职务补贴、生活补贴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工资标准随国家工资调整而变动。
3、博士后进站后,由人事处通知财经处将工资直接转入博士后个人工资储蓄账户。
第五条  博士后配偶生活补贴
1、博士后配偶无论随站流动与否,均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2、博士后配偶的生活补贴转入博士后个人工资储蓄账户,按月发放。
第六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
1、按现行政策,凡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均可一次性获得2万元的博士后科研经费。
2、博士后科研经费由设站单位或合作导师支付。设站单位或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进站时一次性将2万元博士后科研经费转至博士后个人科研经费账户,并凭财经处的回执到人事处劳资科启薪。
3、博士后科研经费只能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不能作为生活费领取。
4、博士后科研经费由各设站单位负责管理。若有数名博士后同时在站,各设站单位应按人头建立收支记录本,分别控制支出。博士后出站时,如果科研经费结余,则由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其他在站博士后的相关设备购置支出;如果科研经费超支,则由所在单位自行补齐,并不得影响在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费。
1、博士后工作管理费是用于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和博士后联谊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2、按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的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的3%用于博士后工作管理费。博士后管理费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掌握使用。
第八条  博士后教学科研津贴。博士后教学科研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按《北京师范大学津贴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设站单位在本单位的收入分配中应根据在站博士后人员的实际贡献予以考虑。
第十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是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的一种带补助性质科研工作经费。资助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的开支。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资助金结余部分应当收回基金会,由基金会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金获得者因各种原因中途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与资产清单,按程序报基金会。结余资助金收回基金会,用资助金所购资产,收归设站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