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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博士后 » 博士后规章 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30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专发[199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一九八五年七月国务院批准在我国试办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在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博士后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先后在全国93个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共设立了159个博士后流动站。迄今为止,有近800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其中相当数量是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博士后流动站为优秀青年博士提供了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学术思想活跃、富有竞争性的环境,促进了优秀人才的迅速成长,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学术交流,有利于争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为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当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水平人才,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许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纷纷要求设立新的博士后流动站。根据当前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和博士后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后研究确定,巩固已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基础上和保证新设站质量的前提下,有控制地适当发展,并拟于今年第四季度集中进行一次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申报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可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领域,主要是理、工、农、医四个门类。按一级学科申请设站,按该学科内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即二级学科)进行评审。对社会科学各专业领域,此次不普遍进行设站申报和评审,可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国家教委择优选定个别研究条件较好又非常热心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试点,有关试点工作另行研究。
    二、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贯彻“自愿、择优”的原则。申请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设站的学科领域内,必须包含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和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
      (二)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承担多项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家高技术研究项目;
      (三)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设备,科研后勤条件良好;
      (四)除国家拨给博士后日常经费外,能够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能保证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一套单元房)并能妥善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借调期间的工作;
      (五)单位领导对设立博士后流动站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
    三、申请报批程序
      (一)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会商本系统或本地区科研、教育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布置有条件并热心于设站的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
      (二)在地方的部属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申报工作一般由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负责,地方给予协助。鉴于目前正在吉林省进行改革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的试点,在吉林省的所有申请单位,须先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人事厅,经省人事厅会同高教或科研部门审核后,再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各申请单位的《报批表》一式七份(必含原件并注明)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于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一巷一号,邮政编码100045),逾期不再受理。凡高等学校的《报批表》还需同时抄报国家教委一份。
      (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报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确定本次设站的总数以及各学科设站数的分配比例。
      (四)由博士后管委会组织各学科专家组进行评审。
      (五)经各学科专家组评审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进行综合平衡并予以批准。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略)
 
                                                                                        一九九○年九月十二日